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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市政协委员宋洪元: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筑用地试点改革,改善农业科技人才工作环境
发布时间: 2025-02-27 17:39  作者: 卞立成  来源: 新重庆-重庆日报原创   浏览次数: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今年两会,市政协委员、西南大学园艺园林学院院长宋洪元提交提案,呼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筑用地试点改革,壮大农业一线专业人才队伍。

宋洪元表示,农业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其中,农业劳动力人口不可逆转的下降趋势引发了“谁来种地”的担忧。机械化、自动化、智慧化被认为是解决劳动力短缺的主要途径,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吸引大量农业科技人才进入生产一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生产的“企业”,理应成为吸纳这些人才的重要载体。

然而,当前国家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主要集中在生产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提升、人才培训、金融支持等方面,在吸引和稳定农业专业技术人才方面成效有限。不仅如此,行业偏见、收入较低、远离城镇、工作环境差等因素也在持续产生着负面影响。宋洪元认为,相较于其他方面,“工作环境差”是相对容易突破的制约因素。

虽然国家每年在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方面投入巨大,但在经营主体的办公和生活环境方面却仍然存在明显短板。简易的遮雨棚、集装箱、板房是常见的办公和生活场所,与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混杂堆放,环境脏乱差,严重影响了农业从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质量,更难以吸引并留住高素质的农业专业人才。据此,宋洪元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确立经营主体“企业”的地位,赋予用地合理性。将各级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视为与第二、第三产业同等的“企业”,将其办公、生活用地视为“厂房、车间”的组成部分,并纳入其固定资产,赋予其融资、担保功能,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是建立用地审批前置条件,确保用地效益。将直接农业生产规模、雇用农业生产从业人员(包括劳动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农业生产产值和效益等因素作为涉农经营主体工作和生活建筑用地面积审批的前置条件,确保用地与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结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是实行用地性质联动机制,防止土地投机。将涉农主体的工作和生活建筑用地性质与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挂钩,其转让和使用必须与所在地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联动,防止土地投机行为。

四是探索集体建设模式,减轻主体资金压力。调整所在村社集体建筑用地,作为土地流转的配套建筑用地,采取集体出资、国家农业资金投入等方式修建办公和生活用房,由集体持有,类似于二、三产业园区企业入驻的配套条件,由涉农主体或企业租用,减轻其一次性资金投入,使其有限的资金能够更多地用于生产设备、物资和人员工资待遇,同时增加村社集体收入,壮大集体经济。

五是制定宅基地和集体用地购买政策,拓宽用地渠道。制定涉农主体和企业在农场生产所在地村社购买农户宅基地、原集体持有的学校、粮食仓库等建筑用地用于办公和生活建筑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拓宽用地渠道,满足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用地需求。